结婚后发现伴侣是同性恋,可否要求精神赔偿?
来源:承德市司法局2021-09-22 09:20浏览次数:

【案情介绍】

       2010年,林某在一次朋友聚会上与张某一见钟情,不久后两人即确定恋爱关系,2011年5月,双方在亲友团的祝福下登记结婚。

       婚后夫妻相敬如宾,2011年10月,林某发现自己怀孕了。怀孕后张某一方面对林某无微不至,另一方面又以照顾林某身体为由坚持要分房入睡。孩子出生以后,张某仍然以孩子或者其他各种理由推脱与林某的亲密行为。直到2012年年底,女儿在玩耍时打开了张某的电脑,林某无意中看到张某QQ中与其唤作“老公”的好友的聊天记录,才发现张某是同性恋,更受伤的是,张某的“老公”竟然是他们结婚时的伴郎金某,这也就是说,在林某自以为幸福和美好的恋爱、婚姻整个期间,张某和金某也一直在一起。故林某来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女儿随其共同生活,要求张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万元。


【法院意见】

       在庭审过程中,张某否认自己有同性恋倾向,但是为了年幼的孩子,不同意离婚。并且父母对孩子就较高的期待,即使离婚,也要求自己抚养小孩。不同意支付林某精神损失费。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林某提供的视频以及微信、QQ聊天记录等证据,张某确实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保持不正当性关系,违反了夫妻之间应相互忠实的义务,与他人发展同性恋,使夫妻感情渐趋淡薄,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对林某离婚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双方女儿年幼且一直随林某生活照顾,为了孩子成长有一个稳定的成长的环境,法院判决双方婚生女由林某抚养,张某支付抚育费;对精神损失费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

       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因认为对方是同性恋,要求在离婚纠纷中获得损害赔偿的请求,一般难获支持。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此,以配偶一方性取向不正常为由提出损害赔偿的,还不能得到支持。这也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空白之一。

       当事人基于对方同性恋提及的诉讼请求主要分为四类,即对方是同性恋导致感情破裂要求法院判决离婚、以对方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婚姻、在离婚纠纷中给予损害赔偿、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对同性恋一方少分。目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并没有把意思表示错误,比如一方当事人因受欺诈或出于重大误解而同意与同性恋者结婚,作为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处理,如果双方不能在一起生活,只能按照离婚来处理。

       在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有权利选择自己的性取向和性自由,但是很多同性恋基于社会的压力或者家族传宗接代的压力还是会选择与异性结婚,也就形成了一大批“同妻”或者“同夫”。我们并不歧视同性恋人,甚至要打破柜子不再视他们为特殊的群体,但是也请务必尊重自己内心的想法,坚持自己所爱,不要伤害他人甚至伤害自己的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