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居家办公期间发生意外,能否认定为工伤?
来源:承德市司法局2022-06-18 18:13浏览次数:

法信 · 裁判规则

1.职工在新冠肺炎疫情居家办公期间突发疾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为工伤——黄佳娥诉保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保康县人民政府行政确认纠纷案案例要旨:职工在新冠肺炎疫情居家办公期间发病猝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规定的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应当视同工伤的情形。案号:(2021)鄂06行终57号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21-05-172.职工在疫情居家办公期间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抢救时间虽然超过48小时,但可以确定48小时内已无存活可能,应视同工伤——王艳蕊诉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纠纷案案例要旨:职工疫情居家办公期间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的原则上不能认定为工伤,但如果职工在48小时内已经确定无存活可能,只是家属或者用人单位不愿放弃抢救,并经连续抢救致使死亡时间超过48小时的,应当比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视同工伤。案号:(2021)豫15行终26号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21-05-083.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职工居家办公时猝死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构成要件的,应视同工伤——刘素真诉驻马店市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纠纷案案例要旨:新冠疫情期间,职工被单位安排居家办公,在此期间职工猝死的,因其死亡时间段处于单位安排的值守待命期间,应视为工作时间内死亡,居家办公地点也应视为特殊时期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案号:(2020)豫17行终232号审理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20-12-304.新冠疫情发生后,职工按照单位要求在远程居家办公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应当视同工伤——牛彩玲等诉沁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纠纷案案例要旨:新冠疫情发生后,职工所在单位明确要求职工远程居家办公,家庭应视为工作场所,在此期间职工突发疾病死亡,该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视同工伤情形。案号:(2020)豫08行终235号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20-11-045.职工疫情期间响应号召居家办公,在此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应当视同工伤——庞秀萍诉肥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徽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行政确认纠纷案案例要旨:职工为了单位的利益,疫情期间,响应号召居家办公,在家工作期间,也应当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职工在此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也同样符合倾斜保护职工权利的工伤认定立法目的。案号:(2020)皖0122行初147号审理法院: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21-02-286.职工居家远程办公突发疾病死亡应视同工伤——何某、林某仔等诉泉州市丰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纠纷案案例要旨:判断职工所受的伤害是否为工伤根本考量因素应为“是否为了单位的利益从事本职工作”。职工在家办公势必会存在工作与生活相重合的情形,比如在办公的间隙处理日常生活设施的维修等。在无法明确排除职工系个人生活所需导致伤害的情形下,应作出有利于职工的认定。故职工居家远程办公期间发病猝死,死亡前一直处理工作事宜,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视为工伤的规定。案号:(2020)闽0502行初148号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20-08-24法信 ·司法观点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该项是关于典型的工伤情形的规定。这里“工作时间”,包括国家法定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以及加班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用人单位规定的劳动时间,一般是指在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单位,由用人单位确定的工作时间。此外,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加班的时间也应该属于工作时间,除非用人单位明确要求禁止劳动者在规定时间以外进行加班的。“工作场所”,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提供的日常工作场所,以及用人单位临时指派去往工作的场所。应该注意的是,此处的工作场所不仅仅局限于劳动者所在工作岗位的场所,应该泛指用人单位提供的供劳动者完成工作所需的所有主要场所以及辅助性场所,前者如工作车间、工地、办公地点等,后者如用人单位食堂、锅炉房、澡堂、宿舍等。工作场所的设施设备不完善、劳动条件或者劳动环境不良、用人单位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职工事故损害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劳动者将自己置身于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由于工作场所本身的原因造成劳动者损害的,当然应当认定为工伤。“因工作原因”,泛指为完成工作而进行的任何客观环节、条件或者行为,这需要结合劳动者具体工作进行界定。  “事故伤害”,主要是指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和急性中毒等事故。此处事故伤害,依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劳动者身体权、健康权以及生命权等受到的伤害,主要是指肢体伤害,因工作原因受到的隐私权、人格权等精神性权利受到的侵害,不属于这里所说的事故伤害,不能申请工伤认定,只能依普通民事诉讼进行求偿。同时,就肢体性伤害所产生的精神损害,即便肢体性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待遇中也不包含对精神损害的补偿。 (摘自黎建飞:《最新工伤保险条例热点、难点、疑点问题全解》,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101~102页)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 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此处“工作时间”的涵义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相同,此处不再赘述。“工作岗位”,是指劳动者日常本职工作所在岗位以及受用人单位临时指派的工作。根据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突发疾病”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然发生的任何种类的疾病,但不是指职业病。职业病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工伤,而非视同工伤,劳动者因职业病发病,认定为工伤不受突发疾病死亡以及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限制。实践中,常见的是脑溢血、心肌梗塞、心脏病等突发性疾病以及过劳死。此处还要求必须造成死亡结果,才能请求工伤赔偿。如果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没有死亡,只能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但不能请求工伤赔偿。“48小时”的起算时间,按照上述实施意见规定,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摘自黎建飞:《最新工伤保险条例热点、难点、疑点问题全解》,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109~110页)法信 ·法律条文

1.《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三、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4.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关于行政审判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28. 职工在家加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是否可以视为工伤。答:职工在家加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视为工伤。理由:《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将工作带回家,在家加班工作,应当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第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制定和实施该条例的目的在于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因此,理解“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首先应当要看职工是否为了单位的利益从事本职工作。为了单位的利益,将工作带回家,占用个人时间继续工作,就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其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二)、(三)项“认定工伤”时的法定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第十五条“视同工伤”时使用的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相对于“工作场所”而言,“工作岗位”强调更多的不是工作的处所和位置,而是岗位职责、工作任务。职工为完成岗位职责,在家加班工作,当然可以理解为属于第十五条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第三,视为工伤是法律规范对工伤认定的扩大保护,的确不宜将其范围作扩大理解。但是,应当注意的是,第十五条将“工作场所”替换为“工作岗位”,本身就是法律规范对工作地点范围的进一步拓展,将“工作岗位”理解为包括在家加班工作,是对法律条文的正常理解,不是扩大解释。职工在家加班工作,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在此过程中职工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当然应当视为工伤。可参考(2017)最高法行申6467号行政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