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雪“追尾”谁之过
来源:承德市司法局2022-06-25 20:37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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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期  滑雪“追尾”谁之过

大家好!承德县人民法院主办的普法宣传栏目:【法庭说法 法进万家】又和大家见面了。

我是本期栏目的讲解员:承德县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盖英才。

“纯洁的冰雪,激情的约会”。 随着2022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的成功举办,在竞技体育精神的感召下,越来越多的冰雪运动爱好者走进滑雪场,亲身感受冰雪运动的魅力。不过,在享受速度与激情的同时,冰雪运动本身的风险也不应忽视。下面让我们先来听一个案例。

瑞雪兆丰年,连续几场大雪过后,滑雪技术还不熟练的王某有点按捺不住,赶紧收拾装备赶到滑雪场,慌忙中忘了戴头盔。王某在初级雪道上滑了几次后感觉还不错,于是准备挑战中高级雪道。过于自信的王某没有注意到前方有滑雪者,便冲下雪道,由于中高级赛道坡度较大,滑行速度非常快,王某来不及拐弯儿,撞上了前方滑行的赵某,结果两人都不同程度受伤。

本次事故的责任应由谁承担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这就是民法典所规定的“自甘冒险”原则。滑雪作为一项风险系数较高的运动,参与者需要经过专业的学习培训,否则很容易受伤。王某并不熟练掌握滑雪技术而贸然挑战与之技术水平不匹配的中高级雪道,那么根据“自甘冒险”原则,王某需要自己承担相应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国际雪联十大安全准则中有两个重要原则,一是选择安全路线原则,即后方滑雪者务必要选择不危及前方滑雪者的线路滑行;二是超越原则,即从后方或侧方超越其他滑雪者时,请保持足够距离。也就是说,在滑雪场上,通常情况下前方滑雪者有使用雪道的优先权,在滑雪时,后方的滑雪者应该保持距离、注意避让。王某将赵某撞倒前,赵某在前面滑行,王某没有留意雪道情况,也没有保持安全距离,所以在这次事故中王某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滑雪场作为公共场所,对在场地内滑雪的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王某在滑雪时没有佩戴头盔,但是滑雪场内没有工作人员阻止未戴头盔的王某进入雪道,属于未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损害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在此也提醒广大冰雪爱好者,要正确认识冰雪运动的危险性。进行冰雪运动前,务必佩戴正规的护具,根据自身能力和水平选择对应的场地、雪道,同时规范遵守场馆内的相应规定,不可盲目冒险。滑冰场、滑雪场等冰雪运动场馆的经营者、管理者,也应切实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场馆内设立警示提示标志,提醒运动人员安全注意事项,配备具有救援知识的人员在场馆内进行安全巡逻,设置医务室和医疗人员等,以便及时应对突发情况。

希望我们每个冰雪爱好者都能在一个安全的环境下,共赴冰雪之约,感受冰雪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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