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服务公开事项
来源:承德市司法局2014-12-13 00:00浏览次数:
 

一、援助范围:

刑事部分: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审查经济状况:(1)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2)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4)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1)未成年人;(2)盲、聋、哑人;(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4)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5)强制医疗案件。

3、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1)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4)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5)具有外国国籍的;(6)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

民事和行政部分: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请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的;

8、请求赔偿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等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或者因遭受污染造成种植业、养殖业损失和其他损失的;

9、主张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产生的民事权益的;10、主张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

二、援助条件:

1、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帮助;

2、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由各地参照当地政府部门的规定执行)。

3、申请事项符合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

三、援助业务受理(审批)程序:

1、申请人填写申请表,提交法律援助申请。

2、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进行审查。

3、法律援助机构承办案件。

4、对相关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四、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义务:

1、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供法律援助不得收取任何财物。

2、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对公民申请的法律咨询服务,应当即时办理;复杂疑难的,可以预约择时办理。

3、不得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4、不得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5、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

6、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

五、申请人义务:

1、应当填写申请表,并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2)经济困难证明;(3)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2、应当配合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不得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明。

六、业务办理基本流程:

1、申请人填写申请表,提交法律援助申请。

2、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3、对于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承办;对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或者收到指定辩护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人内承办。

4、对立卷材料及受理、审查、指派等材料进行整理归档,一案一卷。

七、业务归档及案件评查:

法律援助事项结案后,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人员应当在十日内,将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结案报告等材料装订成卷,提交法律援助机构审查。

八、对援助工作人员执业活动的监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1、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2、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3、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4、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九、承德市法律援助中心地址、邮编、电话、负责人:

承德市法律援助中心地址——承德市西大街路北41 

邮编——067000  

电话——0314-2183148 

负责人——李中文

十、投诉渠道:承德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