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法会通〔2015〕12号
关于征集专家型人民陪审员的函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各市法学会、研究会、学术委员:
省法学会受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拟在各机关、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及研究机构征集专家型人民陪审员,通过遴选,确定为我省各市县人民法院专业各领域人民陪审员。(具体类型和人数见附件)。
申报程序及时间:
1、个人申报,单位推荐,数量不限(专家型陪审员候选条件见附表2);
2、申报时间:自下发通知之日起至11月底,各单位将申报名单(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职务、联系方式、专业特长)报省法学会。
专家型人民陪审员人选选定过程中有何疑问,请直接与省法院研究室联系。
省法学会联系人:张会明 0311-83032835
省高级人民法院联系人:王福贵 87937439
附件:1、专家型人民陪审员选任对象目录
2、有关“人民陪审员”的部分规定
河北省法学会
2015年10月28日
附件1:
专家型人民陪审员选任对象目录
交通事故处理方面的专家 126人
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专家 42人
产品质量检验方面的专家 42人
环境保护方面的专家 84人
会计师、注册会计师 84人
工程造价方面的专家 84人
工程质量鉴定方面的专家 42人
金融方面的专家 42人
税务方面的专家 42人
商标方面的专家 21人
专利(机械、化工、药品)方面的专家 21人
版权(计算机软件编程)方面的专家 21人
植物新品种方面的专家 21人
医学(外科、精神疾病)方面的专家 126人
资产评估师 42人
心理咨询方面的专家 126人
矿业管理方面的专家 42人
信息技术方面的专家 42人
保险业的专家 84人
证券方面的专家 42人
劳动人事关系方面的专家 42人
公司清算方面的专家 42人
土地政策方面的专家 42人
注:以上各业界的专家仅拟聘任为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各区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人数暂按全省42个区,并根据相关案件的数量确定。
附件2:
有关“人民陪审员”的部分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法〔2015〕132号)的通知精神,现将人民陪审员部分规定整理如下:
符合以下条件公民可以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年满二十八周岁;
(四)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五)身体健康。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但农村地区和贫困偏远地区德高望重者不受此限。
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二)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
(三)因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四)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五)被开除公职的;
(六)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七)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人民陪审员权利
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
人民陪审员义务
人民陪审员应当忠实履行陪审义务,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秉公判断,不得徇私枉法。
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所需经费列入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业务费预算予以保障。
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培训或者审判活动,被其所在单位解雇、减少工资或薪酬待遇的,由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向其所在单位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纠正意见。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不得向社会公开人民陪审员的住所及其他个人信息。人民陪审员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司法行政机关采取适当保护措施。
对破坏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