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4日17时38分,江西某公司职工廖某打卡下班在公司食堂吃完饭后被领导张某通知加班,18时16分廖某在搬钢管时突然晕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骤停。2020年5月26日,江西某公司向萍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廖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同日,被告萍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廖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工伤。
现江西某公司不服,向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那么,廖某下班后被指派干活突发疾病死亡,到底能否认定为工伤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工作时间”
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
“工作岗位”
是指职工日常所在的工作岗位和本单位领导指派所从事的工作岗位。
已经打卡下班的廖某在加班途中突然晕倒经抢救无效死亡。
符合上述规定的在工作时间
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江西某公司系主动向萍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廖某申请工伤认定,且在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表中盖章确认。现江西某公司否认自认的事实,又举不出相关证据证明廖某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故江西某公司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