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适用原则包括法律优位原则、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和程序优于实体原则。1.包括法律优位原则
法优位原则,也称行政立法不得抵触法律原则,指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立法机关之外的国家机关制定的一切规范,都必须与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保持一致,不得抵触。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新税法实施后,新税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沿用旧法。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也称后法优于先法原则,指当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定有一般和特别的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即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的较低级别的税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在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