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说法 法进万家】是由承德县人民法院主办的一档面向基层百姓普法宣传的栏目,栏目将通过以案说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法律条文,切实增强群众法律意识,让法律深入人心,走进百姓家庭。
承德县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推出【法庭说法 法进万家】栏目,透过法官的讲述,让您对民法典的内容有更深的理解,主动用民法典来保护我们的美好生活。 第三期 反对家暴 勇敢说“不”大家好。承德县人民法院主办的普法宣传栏目:【法庭说法 法进万家】又和大家见面了。 我是本次栏目的第三期讲解员:承德县人民法院法官姜尚。 “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关乎国家和谐稳定。近年来,通过对家事案件的审理发现,家庭暴力仍然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因素。下面让我们先来听一个案例。李某与刘某经人介绍相识,二人相处不久便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二人缺乏了解,李某在婚后发现刘某酗酒且脾气暴燥。酒后刘某经常殴打李某,事后下跪自责,以求李某原谅,并写下保证书。李某每次都认为家丑不可外扬,忍气吞声。但刘某并未悔改而是变本加厉,一次酒后又对李某拳脚相加将其头部打破。这次,李某选择了报警,并一纸诉状将刘某告上法庭,要求与刘某离婚,并给付赔偿金。同时,为了避免刘某在离婚诉讼期间对其继续殴打,李某向法庭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庭经过审查裁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将人身安全保护令送达给李、刘二人和当地妇女联合会、派出所及村民委员会,由以上部门监督刘某履行。经过审理,法庭最终根据李某开庭时提交的派出所出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等,认定酒后刘某经常实施家庭暴力殴打李某,法庭对李某的离婚诉求予以支持。最终判决准予李某与刘某离婚,同时支持了李某要求刘某给付赔偿金的诉请。家庭暴力不同于一般的家庭冲突,是我国法律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生活中面对家庭暴力,我们该如何应对呢?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请求内容包括:(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如不幸遭受了家庭暴力,如何取证保护自己利益呢?在对方实施家庭暴力时要学会保留证据,比如录音录像、亲朋好友的证言、到医院的就诊记录、施暴者写下的保证书、110的出警记录等。离婚纠纷中家暴的法律后果都有哪些呢?1.因家暴导致感情破裂的,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2.施暴方一般不宜直接抚养子女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应注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保护,特别是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一方,一般不宜判决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3.离婚财产分割以照顾无过错方为原则,可对施暴方少分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4.一方遭受家暴离婚可请求施暴方进行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实施家庭暴力。家是避风港湾,是温馨和爱的地方,是每个人都想拥有的温暖和归宿。家庭暴力是家庭之痛,更是社会之殇。当你不断遭受家庭暴力时,请勇敢站出来,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勇敢说“不”。让家成为最安全、最安详的地方,让家成为幸福的源泉。值此“三八”妇女节之际,祝所有女性朋友家庭幸福、美满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