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思聪打人事件后为何暂缓拘留?最终可否不用行拘?
来源:承德市司法局2023-01-13 10:56浏览次数:

1月12日,上海静安警方发布的一则警情通报引发关注。通报称,王某某等人打人后申请行政复议,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某等四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有媒体称,通报中殴打他人的男子,系大名鼎鼎王思聪。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因此,在王校长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况下,提供相应的担保后,可暂缓执行行拘。

那么,王某某申请行政复议,是否可以避免行拘,一个字“难”!

要撤销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除非发生以下情形: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打人事实清楚

2.适用依据错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有可能发生,但概率较小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概率极小,公共公开事件谁敢滥用职权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从本案看应该不存在不当的问题。

因此,王校长要想避免被行拘,可能性不大。

那么,受害人谅解后,能否避免行拘: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但是,这种谅解都是在事先无法取得受害方谅解后,公安机关才会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一旦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即便取得受害人谅解,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被撤销的情况下,仍然需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