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张某是某零件加工厂车间的一名员工,因为该种零件市场价格较高,所以经常有员工利用各种机会将零件带出车间自行售卖,工厂发现后便采取措施,每天上班之后就封锁所有的出口,包括安全出口,只留两个大门由专人看守,在工作时间不允许自由进出,并且每次进出都要进行检查。这使张某非常不满,他认为自己并没有损害工厂的利益,反而被锁在车间内工作,工厂严重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工厂是否可以这样做呢?工厂是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地方。工厂的主管人员要对工人的人身安全负责,一味地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生命安全的做法是不被法律允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在本案中,该工厂封锁了所有安全出口,并且不允许员工自由进出,一是限制了工人的人身自由;二是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不能及时疏散工人,会造成巨大的人员伤亡,不符合法律有关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出口的规定。因此,工厂不能将工人封锁在车间干活,否则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深度解析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但是,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多种因素都可能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造成影响,即使采取了防范措施,也不可能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事先做好发生事故的准备,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因此,保证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畅通十分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