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春、丽丽与丈夫离婚后,开始一个人带着孩子生活。迫于生活压力,丽丽开始到一个床品加工厂工作。双方签订了简易的劳动合同,只规定了工作报酬采取计件方式,每人每天完成工作量不得少于15套床品。4月,加工厂老板李某声称,接到某大学的一批订单,订单要求加工厂按照约定规格、材料等完成1万套学生床上用品,交货日期为7月15日。加工厂现在只雇用了少量工人做工,因此丽丽每天都要承担很多任务。5月,李某为了赶进度,要求每人每天完成25套床品的裁制。为完成单日计件数量,丽丽等员工每天都要工作12个小时左右,挤占了午休时间,才勉强能完成任务。一个月后,李某又将工作指标提高到每天裁制30套床品,这样丽丽即便每天都为完成任务多加班几个小时,到月底仍然无法完成任务。李某因丽丽等人没完成任务量,拒绝支付加班工资。那么,企业随意提高计件指标,被迫加班的员工该如何维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由此可见,该床品厂制定的劳动任务标准对丽丽等人来说是非常不合理的,他们在法定工作时间根本无法完成,而只能在加班时间完成。职工们基本都出现这种情况,就更加说明这不是某个职工劳动技能差所导致的,而是一种变相的强迫劳动者加班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了延长工作时间最长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的法律规定。因此、床品加工厂变相强迫丽丽加班的行为是违法的,应当予以纠正。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这一标准工时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实行计件工资,用人单位同样应该遵守上述时间规定来合理安排劳动者每天的工作量,并确定计件报酬。而且,要安排职工加班时,首先必须与工会协商;然后必须与劳动者协商,只有征得劳动者同意后,才能执行,用人单位不能强迫劳动者加班加点。床品加工厂多次提高劳动定额,并且超出了工人每天能完成的工作量,导致工人为了完成任务而加班加点,这种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关于“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的规定,丽丽等人超出正常工作时间提供的那部分劳动,有权要求床品加工厂按当初约定的计件工资标准的150%来支付在加班加点期间完成的工作的报酬,即通常说的加班工资。对于床品加工厂的做法,丽丽可以与厂里协商,要求床品加工厂支付其增加劳动定额后加班加点的工资并且减少加班时间,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深度解析
对于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在实行新的工时制度下应既能保证劳动者享受缩短工时的待遇,又尽量保证劳动者的计件工资收入不减少。如果适当调整劳动定额,在保证劳动者计件工资收入不降低的前提下,计件单价可以不作调整;如果调整劳动定额有困难,就应该考虑适当调整劳动者计件单价,以保证收入不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