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某出生于农村,开始创业时,借了银行100万元,约定八年内偿还。后来,元某靠这笔钱,奠定了自己事业的良好基础。其间,事业有成的元某与常某结婚。然而婚后不久,元某的事业遭遇挫折,而还款日期逼近,他并没有能力偿还全部的本息。那么,作为元某妻子的常某是否负有替元某偿还债务的义务呢?常某没有义务替元某偿还债务,但常某自愿偿还的不在此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如果婚前一方所负债务是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则债权人向另一方主张权利时,另一方不能拒绝。但本案中,元某所负债务是用于自己的事业,因此,常某不必替元某偿还债务。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深度解析婚前债务,指的是结婚前以一方名义所承担的债务,实际生活中主要就是指婚前由一方个人举债,婚后尚未还清的债务。从法律层面来说,婚前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不属夫妻共同债务,当然无需夫妻共同偿还。具体来说,婚前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外债,原则上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债权人向其配偶主张权利时,除非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否则法院不支持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