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常年在外地工作,妻子是否必须去丈夫的居住地起诉离婚
来源:承德市司法局2023-05-18 18:40浏览次数:

◆ 案例分析

张女士和丈夫孙某自结婚后就一起进城打工,后来因住在农村的婆婆瘫痪在床,张女士只能回到家里照料老人。一开始,孙某还总是记挂着媳妇和父母,把积攒下来的工钱寄回家。一年后,婆婆的病情好转,张女士就提出想去城里和丈夫一起打工,丈夫孙某觉得张女士嫌弃自己的父母,吃不了苦,开始疏远张女士。就这样两人过了四年两地分居的生活,张女士觉得婚姻已经形同虚设,便决定起诉离婚。那么哪个法院有管辖权呢?张女士是否需要到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呢?

民事诉讼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为原告就被告,但上述案例中张女士与丈夫分居两地,到丈夫的经常居所地法院起诉离婚的难度较大。考虑到这些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案例中,张女士的丈夫离开住所地多年,所以张女士可以依法在自己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法律条文

《信访条例》

第四十八条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深度解析

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管辖权的确定也遵循民事诉讼“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基于方便当事人诉讼和方便法院审理的“两便原则”,赋予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一定的管辖权,遇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时,原告可以向自己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