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该怎么办
来源:承德市司法局2023-05-22 17:33浏览次数:

选民名单涉及村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此应当准确无误,不能遗漏,也不能出现差错,如果发现选民名单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按以下程序处理。(1)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任何对选民名单有异议的人,均可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但应当在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经过审查,认为申诉无理的,应当驳回;认为申诉有理的,应当变更选民名单;有遗漏的要及时补充,没有选举权但列入选民名单的应当除去。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2)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选民资格。经申诉,对选举委员会的处理结果不服的公民,可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对公民是否享有选举资格进行确认。法院在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并作出确认选民资格的生效判决,送达当事人。法院作出的判决是认定公民是否享有选民资格的依据。需要注意的是,向法院提出选民资格确认前,应先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未经申诉的,法院不予受理。同时,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适用特殊程序,且实行一审终审制,法院作出判决后即发生效力,不能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