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发生火灾导致学生受伤,学校是否要承担责任?
来源:承德市司法局2023-07-12 17:00浏览次数:

情景再现 

小同是某市中学的一名初中生,由于学校要求学生在校住宿,小同一直住在学校的宿舍。一天晚上,小同下晚自习回到宿舍,洗漱之后,正准备睡觉,突然楼道里有一名同学大喊:“着火了,赶快跑。”小同和室友听到之后,马上往楼下跑。此时,外面一片混乱,只能看到一个宿舍冒出火光。本来一开始火势比较小,如果及时扑灭就不会造成太大损失。可是学生们当时过于慌乱,导致火越来越大。虽然楼道里有灭火器,但学生们都不会用。后来,幸亏老师及时赶到,将火扑灭。最终,这次事件造成了3名同学被火烧伤,有的同学在慌张逃跑的过程中摔伤、有的同学受到过度的惊吓。那么请问,学校是否应该为此次学生的伤害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

学生在学校生活期间,学校应该对学生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防止发生事故时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对此,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由此可见,建立完善的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方面的培训、演练是学校应尽的职责。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还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例中,正是由于学校没有建立相关的预防和应急机制,使得学生们没有掌握正确的逃生方法,才导致在发生事故时学生们由于过于慌乱而引发严重后果。对于在此次事件中受到伤害的学生,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观见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