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有人数的限制吗
来源:承德市司法局2023-07-24 16:00浏览次数:

案例展示

宋某是一名货车司机。上个月,宋某与某饮料厂签订了劳动合同,负责帮该饮料厂向各地运输饮料。上周,宋某接到第一次指派,要往A市乐家超市运送一车的饮料。当日上午10点45分,A市运输管理处的执法人员李某在A市天长西路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查,当李某对宋某的货车进行检查时,首先向宋某告知了自己的身份并出示了相关证件。在检查中发现宋某没有携带道路运输驾驶员货物从业资格证件,而宋某称因这次运输工作比较急,证件落在公司了。李某认为宋某的理由不充分,遂当场作出了扣押其运输车辆的强制措施并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宋某处以1000元罚款。请问,李某在执法过程中有不合法之处吗?

法律解析

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当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行驶时,可以责令其改正,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如果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执法人员对宋某作出的罚款规定有法律依据。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因此,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实施查封、扣押时,最少应该由两名执法人员进行,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具体到本案中,李某在执法时旁边并没有其他执法人员,其也未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负责人报告该情况,因此对宋某作出的强制措施是李某一人擅自进行的,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所以是不正确的。

法条依据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