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星的家在县城,为了让他受到更好的教育,星星的父母在他二年级时便将他送到了市里的一所小学读书。由于该小学是寄宿制学校,星星自从转到这所学校就一直是在校住宿。一天,星星与同学在中午下课后到学校食堂吃饭。吃饭的时候,星星与几个同学打闹,正好碰到食堂工作人员端着的一盆刚刚做好的汤,汤洒到了星星的身上,星星的胳膊马上被烫红了一大片。被烫到的星星一直哭,后来,老师及时将他送到了医院。因为烫到的面积比较大、星星必须住院治疗。经过几个月的治疗与休养、星星的伤才痊愈,但是,胳膊上仍然留下了疤痕。星星的父母要求学校承担责任,支付星星的医疗费。请问星星的父母可以要求学校来承担责任吗?
法律分析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学校对于小学生在校期间受到的人身损害,原则上是要承担责任的。但是,如果学校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应有的职责,则免除责任的承担。在本案例中,星星在食堂由于和同学打闹导致被热汤烫伤,虽然星星存在一定的过错,但是,食堂的工作人员应该意识到学生用餐时间人比较多,可能会烫到学生,其仍然端着盛得很满的热汤从人比较多的地方经过,且未提醒学生小心烫伤,存在一定的过错。所以,学校对于星星的烫伤存在疏于管理的过错,需要为此承担一定的责任。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