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的、可以折抵相应的罚金吗?
来源:承德市司法局2023-07-04 17:05浏览次数:

案例展示

几周前、某市的食品监管部门在对该市的食品生产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其中的一家食品企业不仅生产设备不符合要求,而且也没有配备对食品安全负责的安全人员。随后,食品监管部门便对该企业展开调查,在调查的过程中发现除了这些违法行为之外,该企业生产的食品居然还掺杂掺假,很多原料对人的身体都是有害的。食品监管部门查清事实之后,便将该企业的违法所得没收,同时吊销该企业的食品安全许可证,市场监管部门也将其营业执照吊销。由于该企业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随着公安机关介入,在检察院提起公诉之后,法院进行了审判,判处该企业罚金10万元。那么请问,对法院判处的罚金,可以用行政处罚中的没收违法所得来折抵吗?

法律解析

行政处罚中没收的财产不可以折抵刑事处罚中的罚金。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判决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由此可知,刑事处罚中的罚金可以用行政处罚中的罚款来折抵。然而,行政处罚中没收违法所得和刑事处罚中的罚金不可折抵。虽然违法所得与罚金指向的都是行为人的财产,但是,由于没收违法所得针对的是行为人的违法财产、而罚金的对象是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所以,二者是无法进行折抵的。在本案中,虽然行政机关已经将该食品公司的违法所得没收,但是,由于违法所得不能折抵罚金,所以,该企业仍然需要依照法院的判决如数缴纳罚金。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