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各地各部门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执法能力和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仍存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主体不明确、制定程序不规范、裁量幅度不合理等问题。河北省制定出台《办法》,既是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的刚性规定,也将作为全省各级行政机关普遍适用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这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需要,能够更好保护经营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对于优化营商环境,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共设31条,重点明确了五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厘清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权限;第二,明确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技术要求;第三,严格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程序;第四,强化行政裁量权基准规范适用;第五,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监督管理。
一是《办法》创新性地首先对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链条、全方位、全过程规定。《办法》中涉及我省全部行政执法领域和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包括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7类执法行为,涵盖了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和管理的基本原则、制度要求、制定主体、职责权限、技术要求、形式程序、规范适用、动态调整、监督管理等方方面面内容,回应了民众关注,满足了执法需求。
二是统一全省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度量衡”。一直以来,执法畸轻畸重、同案不同罚都是社会各界关切的问题。比如,同样的违法行为,同样的法律条款,在石家庄可能罚一千,在保定可能罚五百,甚至同一个市的不同县区还可能不一样。为从制度上加以解决,《办法》规定由省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本系统统一的行政裁量权基准,下级机关如需细化量化,不得突破或超出上级机关划定的阶次、幅度。这样一来,在充分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础上,实现了裁量基准的全省统一,最大限度避免了“同案不同罚”“同事不同办”,使执法行为得到有效规范,更重要的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决定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是融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措施。为更好地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办法》专门规定,将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要求体现在制定和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过程中。从去年开始,河北省全面推行了轻微免罚制度,32个省级执法部门制定免罚事项384项,不予行政强制措施事项19项。《办法》对这项制度进行了固化,提出将柔性执法作为首选方式,在裁量中体现包容审慎监管、非强制性手段等内容,给经营主体容错纠错空间,让执法更有温度。
四是加强京津冀协同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内容。在《办法》制定过程中,充分研究借鉴了相关执法领域京津冀裁量基准协同统一的成熟做法,积极与北京、天津市进行对接,创新性提出了协同推进三地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的目标和举措,为在法治层面推进京津冀协同提供更多更好的新路径新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