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承政复终〔2024〕177号
申请人:李**,地址承德市隆化县。
被申请人:承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地址:承德市双桥区迎宾路49号。
负责人:夏**,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赵东方对承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130**********1715)不服,于2024年8月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