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承政复决〔2024〕183号
来源:承德市司法局2024-12-13 15:17浏览次数:

承德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承政复决〔2024〕183号

申请人:张*, 住址: 河北省沧州市。

被申请人: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环城东路61号。

法定代表人:马**,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磊,单位: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局。

申请人张*对被申请人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后逾期不予告知是否受理的行为不服,于2024年8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8月6日予以受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后逾期不予告知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6月15日向被申请人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邮寄一份标题为*超市投诉举报函的投诉举报材料, 挂号信单号为XA173******。后经邮政系统网查询得知被申请人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18日签收送达。被申请人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寄出的挂号信单号为120**********,经邮政系统网查询此挂号单号是2024年7月5日寄出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日期为2024年7月3日,申请人不服,遂申请复议。    申请人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其中明确规定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案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反馈是否受理该投诉。

被申请人称:一、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局对投诉回复工作履职尽责。    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18日收到申请人张*关于**超市、**便利店、****超市、***超市四份投诉举报函材料,2024年6月27日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局收到。    依据《中共承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承市机编〔2020〕*号)“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局的主要职责:(三) 管理市“12315”投诉平台,协调处理相关投诉举报事项,执法一队承担食品、盐业领域法律法规明确由市级承担的执法职责”之规定,明确具有投诉举报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局执法一队。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2024年6月27日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局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函(四件) ,2024年7月5日统一对投诉人以邮寄的方式予以回复,回复时间在七个工作日内。    二、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局对申诉人张*的四件投诉举报函的投诉情况决定不予受理。

(一)被申请人认定张*为职业投诉举报人,原因如下:1.2024年6月份承德市共收到张*投诉举报函21件,投诉内容均为过期食品、食品标签问题,涉及7个县区,举报人这种消费行为不符合消费者正常的消费特点。2.投诉举报函内容为制式模式,均提供了投诉内容、诉求方式、商品照片、微信付款截图、购买全程视频。3.购买全程视频存在以下特点:(1)购买商品精准,消费者进入商店后能够快速找到问题商品(过期食品);(2)准确记录商品信息,消费者在选择商品后确定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已过期) 进行拍照,付款后再次确定问题商品(过期食品)名称、厂家、生产日期等信息并拍照;(3)视频信息无死角,消费者在录制购买全过程时能够保证问题商品 (过期食品) 全程在镜头内。    (二)申请人上述行为不符合消费者正常的消费特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对不符合规定的投诉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消费者不予受理的理由和其他解决争议的途径”的规定,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局对张*投诉情况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之规定,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局将不受理张*投诉的原因、依据、调查情况在《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张*投诉举报受理情况的回复》中写明,于2024年7月5日以邮寄的方式予以回复。

经审理查明:2024年6月4日,申请人张*在*超市购买了“劲仔厚豆干”。2024年6月15日,申请人张*向被申请人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了一份投诉举报材料,被申请人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18日予以签收,2024年6月27日,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局收到被申请人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办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2024年7月3日,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局作出《关于张*投诉举报受理情况的回复》,并于2024年7月5日寄出。

另查明,2020年2月14日,中共承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组建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局的通知》(承市机编〔2020〕6号)中记载: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局的主要职责:(三)管理市“12315”投诉平台,协调处理相关投诉举报事项。其中执法一队承担食品、盐业领域法律法规明确由市级承担的执法职责。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根据中共承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组建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局的通知》内容,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局为“协调处理相关投诉举报事项”的部门,其于2024年6月27日收到被申请人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送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并于2024年7月3日作出《关于张*投诉举报受理情况的回复》,2024年7月5日向申请人张*寄出。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局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本案申请人张*于2024年8月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后逾期不予告知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张*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