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住址: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委托代理人:常*,北京华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承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址:承德市东环路南环大桥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 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韩** 单位:承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张**对被申请人承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4年12月1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承资规政答字〔2024〕第224号)不服,于2025年1月20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1月21日依法予以受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承资规政答字〔2024〕第22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内按照申请人的申请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张**系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雹神庙村村民,在承德市双桥区大石庙镇雹神庙村拥有合法的厂房及办公用房,并取得了营业执照及建设许可证。2007年,申请人的厂房及办公用房因承德市武烈河橡胶坝工程建设涉及征收,申请人为了解武烈河橡胶坝工程建设相关征收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以邮政EMS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公开:“1.省政府或国务院的征地批复文件及与其相对应的“一书四方案”即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和批复、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供地方案;2.补偿安置方案,以及补偿安置方案的征收意见情况,以及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3.征地红线图或勘测定界图以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4.地籍调查表、地上附着物登记表或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相关登记表;5.征收土地补偿及补助费用的发放明细及使用情况;6.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委托服务合同及项目涉及的评估报告书;7.用地预审报告等材料(建设项目用地单位提交的预审申请表、预审申请报告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及预审意见;8.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文件请提供复印件;9.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审批手续;10.土地总体规划图与土地利用现状图”。
经查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0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承资规政答字〔2024〕第22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其答复如下:“您申请公开的“武烈河橡胶坝工程”涉及的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经我局与承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沟通核实,您申请公开的关于“武烈河橡坝工程”项目:“(1)省政府或国务院的征地批复文件及与其相对应的一书四方案即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和批复、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供地方案;(2)补偿安置方案,以及补偿安置方案的征收意见情况,以及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3)征地红线图或勘测定界图以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4)地籍调查表、地上附着物登记表或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相关登记表;(5)征收土地补偿及补助费用的发放明细及使用情况;(6)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委托服务合同及项目涉及的评估报告书;(7)用地预审报告等材料(建设项目用地单位提交的预审申请表、预审申请报告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及预审意见;(8)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文件;(9)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规划审批手续;(10)土地总体规划图与土地利用现状图”的政府信息经检索不存在,无法向您们提供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冀政信公开〔2024〕72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的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建议向承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咨询或申请”;河北省自然资源厅作出的“冀资公开告知〔2024〕840-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的答复:“您申请公开的其它信息不是我厅制作、产生和保存的,无法提供。您可向承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咨询”;承德市数据和政务服务局作出的“承数政依复〔2024〕第1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的答复:“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1、武烈河橡胶坝工程涉及的用地预审报告等、工程选址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审批手续等材料本机关不掌握。据初步判断,承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能掌握相关信息,建议您向承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了解获取该信息”,申请人有理由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答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符合实际情况,且申请人的上述申请内容应是被申请人在日常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重要文件,是保障武烈河承德市区段防洪及水环境整治工程顺利的开展的重要依据,理应由被申请人制作、保存。
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府申请行政复议,望依法受理并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2024年11月2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关于“武烈河橡坝工程”项目:“(1)省政府或国务院的征地批复文件及与其相对应的一书四方案即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和批复、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供地方案;(2)补偿安置方案,以及补偿安置方案的征收意见情况,以及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3)征地红线图或勘测定界图以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4)地籍调查表、地上附着物登记表或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相关登记表;(5)征收土地补偿及补助费用的发放明细及使用情况;(6)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委托服务合同及项目涉及的评估报告书;(7)用地预审报告等材料(建设项目用地单位提交的预审申请表、预审申请报告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及预审意见;(8)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文件;(9)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规划审批手续;(10)土地总体规划图与土地利用现状图”。
经过检索查找,未查询到涉及“武烈河橡坝工程”项目的征地材料等信息。2024年12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承资规政答字〔2024〕第22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经过检索查找,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2024年12月10日,被申请人将承资规政答字〔2024〕第22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邮寄送达给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之规定,被申请人尽到了告知义务,作出的承资规政答字〔2024〕第22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且在法定期限内向被被申请人送达,程序合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已经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不属于政府信息、政府信息不存在、依法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者依法不属于被告公开的;“之规定,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行政机关已经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因此,请求参照上述法律规定,依法驳回张**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张**系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雹神庙村村民,其厂房及办公用房因承德市武烈河橡胶坝工程建设涉及征收,申请人为了解武烈河橡胶坝工程建设相关征收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以邮政EMS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承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公开:“1.省政府或国务院的征地批复文件及与其相对应的“一书四方案”即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和批复、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供地方案;2.补偿安置方案,以及补偿安置方案的征收意见情况,以及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3.征地红线图或勘测定界图以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4.地籍调查表、地上附着物登记表或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相关登记表;5.征收土地补偿及补助费用的发放明细及使用情况;6.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委托服务合同及项目涉及的评估报告书;7.用地预审报告等材料(建设项目用地单位提交的预审申请表、预审申请报告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及预审意见;8.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文件请提供复印件;9.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审批手续;10.土地总体规划图与土地利用现状图”。
2024年12月4日,承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作出《关于张**信息公开核实情况的说明》,内容为:“按照市局转来‘关于张**申请信息公开申请表’的要求,经核实分局档案,说明如下: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武烈河橡胶坝工程(高新区段)所需信息内容1-8项、10项文件,我分局不存在。第9项:该项目为市政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审批手续由市局办理。”
2024年12月10日,被申请人承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承资规政答字〔2024〕第224号),其答复内容为:“您申请公开的‘武烈河橡胶坝工程’涉及的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经我局与承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沟通核实,您申请公开的关于‘武烈河橡坝工程’项目:(1)省政府或国务院的征地批复文件及与其相对应的一书四方案即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和批复、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供地方案;(2)补偿安置方案,以及补偿安置方案的征收意见情况,以及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3)征地红线图或勘测定界图以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4)地籍调查表、地上附着物登记表或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相关登记表;(5)征收土地补偿及补助费用的发放明细及使用情况;(6)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委托服务合同及项目涉及的评估报告书;(7)用地预审报告等材料(建设项目用地单位提交的预审申请表、预审申请报告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及预审意见;(8)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文件;(9)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规划审批手续;(10)土地总体规划图与土地利用现状图的政府信息经检索不存在,无法向您们提供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承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承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系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的单位,针对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内容是否存在负有检索查询的责任。且承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作出的《关于张**信息公开核实情况的说明》中载明:“第9项:该项目为市政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审批手续由市局办理”。被申请人仅以“经我局与承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沟通核实”后确认信息不存在行为明显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承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4年12月1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撤销被申请人承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
二、责令被申请人承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答复。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