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承德**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双峰寺镇。
法定代表人:刘**,经理。
被申请人: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地址: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中华路6号。
法定代表人:邢**,区长。
委托代理人:耿*,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申请人承德**有限责任公司对被申请人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于2025年2月18日作出的《关于承德**有限责任公司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意见》(承双公开字〔2025〕3号)不服,于2025年2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当日予以受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承双公开字〔2025〕3号关于承德**有限责任公司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意见;责令被申请人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依法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为承德**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1月1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为:“1.征地批复;2.上述征地批复的申报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3.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等;4.征地调查确认表;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6.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7.拟征地公告(土地征收预公告)、征地公告;8.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储存、专款专用证明文件;9.项目征收红线图、“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0.补偿协议、补偿表等所有与申请人或与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定的有关补偿的相关资料;11.针对申请人或与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相关的拨付款项支付证明、明细材料。”被申请人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于2025年2月18日作出承双公开字〔2025〕3号《关于承德**有限责任公司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意见》,其以“申请公开的内容,本机关不掌握”为由不予公开。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的不予公开决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请求撤销承双公开字〔2025〕3号关于承德**有限责任公司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意见,并责令被申请人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依法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理由如下:
1.申请信息属于应予公开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并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予公开的范围,政府信息应当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土地征收的政府信息。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涉及土地征收,与自身合法财产权益密切相关,属于应予公开的范围。
2.被申请人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未履行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土地征收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是负责对申请人合法厂房进行征收的行政机关,其应当是制作或保存所申请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负责相关政府信息的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涉及土地征收相关内容,土地征收属于政府信息公开中主动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被申请人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作为制作或保存的行政机关,以“不掌握”为由不予公开,未履行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承双公开字〔2025〕号《关于承德**有限责任公司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意见》违法,应当予以撤销。申请人依据《行政复议法》特提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在收到承德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被申请人立即查询相关文件记录,经查询,申请人承德**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1月16日通过邮寄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双桥区政府办于2025年2月18日作出答复意见(承双公开字〔2025〕3号),并按申请人承德**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答复方式以及提供的联系地址邮寄出答复意见,快递物流记录显示申请人承德**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2月19日上午8点51分签收答复意见。
二、被申请人作出答复意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收到申请人承德**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依据申请内容,双桥区政府办立即检索相关信息。经查本机关不掌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之规定,已建议申请人承德**有限责任公司向相关单位了解获取相关信息,并提供了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承德**有限责任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5年1月13日,申请人承德**有限责任公司向被申请人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信息内容为“申请人在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双峰寺村拥有合法厂房,因冀政转征函〔2009〕1088号《关于承德市2009年度第十三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冀政转征函〔2013〕546号《关于承德市2013年度第五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冀政转征函〔2013〕966号《关于承德市2013年度第十三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案涉土地及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为了解相关征收信息,现特申请书面公开该地块(位置图后附)征收项目所涉:1.征地批复;2.上述征地批复的申报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也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3.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等;4.征地调查确认表;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6.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7.拟征地公告(土地征收预公告)、征地公告;8.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储存、专款专用证明文件;9.项目征收红线图;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0.补偿协议、补偿表等所有与申请人或与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定的有关补偿的相关资料;11.针对申请人或与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相关的拨付款项支付证明、明细材料”。被申请人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于2025年1月16日予以签收。
2025年1月16日,被申请人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向双桥区双峰寺镇人民政府、承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双桥区分局发《关于查询承德**有限责任公司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有关文件的函》。2025年2月18日,双桥区双峰寺镇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回复查询承德**有限责任公司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函》:“经我镇党政办公室在《双桥区人民政府》官网上进行检索查找,经查,第一项至第七项,第九项未查到;第八项,我镇针对补贴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在镇农经站有详细账目。 (附件:记账凭证复印件)。”2025年2月17日,承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双桥区分局作出《关于查询承德**有限责任公司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有关文件的函的复函》:“1.涉及承德市2009年度第十三批次建设用地、承德市2013年度第五批次建设用地、承德市2013年度第十三批次建设用地的征地批复文件及一书四方案。存于我局,可向其公开。2.涉及承德市2009年度第十三批次建设用地、承德市2013年度第五批次建设用地、承德市2013年度第十三批次建设用地的一书四方案。存于我局,可向其公开。3.涉及承德市2009年度第十三批次建设用地、承德市2013年度第五批次建设用地的勘测定界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承德市2013年度第十三批次建设用地的勘测定界图。存于我局,可向其公开。承德市2013年度第十三批次建设用地的勘测定界报告书。该信息我局不存在。4.涉及承德市2009年度第十三批次建设用地、承德市2013年度第五批次建设用地、承德市2013年度第十三批次建设用地的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存于我局,可向其公开。5.涉及承德市2009年度第十三批次建设用地、承德市2013年度第五批次建设用地、承德市2013年度第十三批次建设用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存于我局,可向其公开。6.涉及承德市2009年度第十三批次建设用地、承德市2013年度第五批次建设用地、承德市2013年度第十三批次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或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存于我局,可向其公开。7.涉及承德市2009年度第十三批次建设用地、承德市2013年度第五批次建设用地、承德市2013年度第十三批次建设用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存于我局,可向其公开。8.涉及承德市2009年度第十三批次建设用地、承德市2013年度第五批次建设用地、承德市2013年度第十三批次建设用地的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储存、专款专用证明文件。该信息我局不存在。9.涉及承德市2009年度第十三批次建设用地、承德市2013年度第五批次建设用地、承德市2013年度第十三批次建设用地的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信息我局不存在。”
2025年2月18日,被申请人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承德**有限责任公司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意见》(承双公开字〔2025〕3号),答复申请人承德**有限责任公司“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内容,本机关不掌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您申请的第8、10、11条,建议您依法向双峰寺镇人民政府(联系电话:0314-2055095,联系地址:承德市双桥区双峰寺镇小东沟村)。您申请的第1、2、3、4、5、6、7、9条,建议您依法向承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双桥区分局(联系电话: 0314-2136898,联系地址:双桥区西大街路北64号)了解获取相关信息”,并邮寄予申请人,申请人于2025年2月19日予以签收。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法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通过双桥区双峰寺镇人民政府《关于回复查询承德**有限责任公司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函》以及承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双桥区分局《关于查询承德**有限责任公司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有关文件的函的复函》,双桥区双峰寺镇人民政府、承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双桥区分局的复函中均未涉及申请人承德**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开的第十项“补偿协议、补偿表等所有与申请人或与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定的有关补偿的相关资料”和第十一项“针对申请人或与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相关的拨付款项支付证明、明细材料”信息内容。被申请人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在答复意见中告知申请人承德**有限责任公司就上述两项信息内容向双桥区双峰寺镇人民政府了解获取相关信息,缺乏事实依据,属于事实不清。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承双公开字〔2025〕3号关于承德**有限责任公司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意见;
责令被申请人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于本决定生效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