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承政复决〔2025〕12号
2025-06-20   16时37分 浏览次数:

申请人:李**,住址: 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承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址:河北省承德市行政中心东楼615室。

法定代表人:李*   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   单位:承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申请人李**对被申请人承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4年12月13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书》不服,于2025年1月3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1月9日依法予以受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3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书》;责令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全部重新予以书面公开。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龙头山镇龙头山村村民,在村内拥有合法宅基地及地上房屋。2022年12 月30日,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土地预公告》,因承克高速公路(围场段)建设项目将进行土地转用征收,申请人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为了解项目情况,2024年12月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要求公开“1.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申报材料。”2024年12月6日,被申请人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予以签收。2024年12 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书》,回复“经查,我委未批复过你所申请公开的承克高速公路(围场段)相关地块的立项批复文件及申报材料。请向项目批复部门申请公开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6条第5款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申请信息负责公开机关信息,未尽到全面答复义务,属于部分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申请人特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向贵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贵府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承克高速公路(围场段)“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申报材料”,被申请人未曾批复。经核实,该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于2022年1月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建议申请人向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联系电话:0311-88600518)。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李**系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龙头山镇龙头山村村民。因承克高速公路(围场段)建设项目申请人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为了解项目情况,2024年12月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承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要求公开“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申报材料”。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6日签收。2024年12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书》,答复内容:“经查,我委未批复过你所申请公开的承克高速公路(围场段)相关地块的立项批复文件及申报材料。请向项目批复部门申请公开信息”。申请人李**对该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被申请人承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却并未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和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撤销被申请人承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

二、责令被申请人承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答复。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2月5日